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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後可以反悔?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1.97W)

簽署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後可以反悔?

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雙方當事人損失不大,雙方可以簽署《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自行達成賠償。如果雙方簽署了賠償協議書,一方反悔,那麼協議書可以作廢麼?下面本站小編結合合同法有關內容給大家做一個簡單回答。

一、雙方簽署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可以反悔麼

我們認為,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應當允許當事人有條件地反悔。

這些條件可從以下幾個角度考量:

1、協議簽訂時是否考慮到將來可能出現的傷殘等因素。

除非受害人當時傷情顯著輕微,否則遭受交通事故並造成身體損害後果,但可能構成傷殘,應當為交通事故賠償協議考慮的內容。

如果考慮到了,之後發生問題將不可訴;反之可訴。

2、協議約定的賠償款是否考慮到以後可能出現的新傷情。

交通事故發生後,有些侵害人為了避免以後和受害人再發生賠償糾紛,往往會在簽訂賠償協議時放寬賠償標準,或者另行給付一次性後續賠償款。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下籤訂的調解協議,應認為受害人已對今後發生的因素有了充分考慮,當事人一旦達成合意,即認為願意接受這種“利益與風險共存”的情況,之後不得反悔;反之,可以再次起訴賠償遺漏的專案。

3、協議簽訂者是否確實存在經驗和技能嚴重缺乏。

這可以從當事人的認知程度、職業技能,以及是否被誤導、利用等方面判斷。

4、看協議是否造成實際損失和預期損失的巨大差異。

如果損失差距不大,或者當事人訂約時對自己的行為及後果就應有清楚的認識,則不能請求撤銷或變更協議;反之,則可請求撤銷或變更協議。

二、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效力認定

原則上說,只要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經過平等協商自願達成賠償協議,並且該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的,該賠償協議應該就是有效的。

相關法律依據

1、《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三、簽訂賠償協議後的法律關係轉變

當事人雙方就侵權損害賠償自行達成一致協議,應視為雙方以協議排除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之適用,雙方因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係變成了合同關係。

因此,當事人雙方一旦就賠償問題依法達成協議,雙方之債權債務關係即不再受侵權行為法的調整,而是基於合同關係形成的合同之債,由合同法予以調整。對於不履行義務的,義務人如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賠償協議已履行完畢,那麼合同之債權債務關係就隨之消滅。

對於賠償不足的,實踐中,尤以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要求重新獲賠之案件為多。“重大誤解”是從意思表示角度說的,即在協議簽訂時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對事態的判斷出現失誤,在抱有重大誤解的心態下籤訂協議,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

而“顯失公平”主要是從損害後果角度講的。也就是說,被侵害的當事人的實際損失遠遠超過預期損失,並且這種利益差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時,其可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法院撤銷該賠償協議。

原則上,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一旦簽署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就意味著賠償關係生效,責任方就要按照約定給與賠償。在現實操作中也允許因為一些特殊情況而取消協議,就是操作起來比較麻煩。所以雙方應該認真閱讀協議內容,儘量不要反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