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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尺骨骨折賠償應該怎樣確定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2.17W)

交通事故尺骨骨折賠償應該怎樣確定

一、交通事故尺骨骨折賠償應該怎樣確定

通事故後續治療費用以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或鑑定中心證明為準。後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第二次治療所需要的費用。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殘支出的各項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後續治療費包含因後續治療確需的醫療費,以及所產生的必需的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和住宿費等費用。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誤工費的認定,如果因傷害導致殘疾的,對於已經按照傷殘等級支付了殘疾賠償金的,不應再計算,只能賠償確實需要同往陪護人的誤工費,因為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對受害人應當得到而沒有的收入的補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對該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但沒有導致殘疾和死亡後果的情形,其中的賠償費用只規定了七項,即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第三款規定的是受害人死亡的情況,因受害人已經死亡,不可能存在後續治療的情形;只有第二款規定了受害人因傷致殘的情形,才存在後續治療的情況,即後續治療費只存在於造成人體傷害,雖經治療仍留有殘疾的損害賠償案件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賠償,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帶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交通受害人的治療、康復、整容、後續恢復費用也可以進行相應的計算,向這類交通案件的責任人進行賠償辦理。我國的交通管理部門還應對這類交通案件,出具相應的交通責任認定書,按照這類法律文書,劃分這類交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