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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門車禍誤工費和營養費是怎樣進行的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1.56W)

海門車禍誤工費和營養費是怎樣進行的

海門車禍誤工費和營養費是怎樣進行的

1、誤工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裡面規定是參照相近行業前三個月的平均水平,收入不穩定時,需要提供前3年的平均工資。

2、營養費的話,具體賠付要因你的傷勢而定的,沒有具體的參照標準。

3、傷殘評定不上警察也沒有辦法進行賠償的,但可以通過解決,或者通過法院仲裁。或者也可以通過縣級以上醫院評定後續醫療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國家的有關規定在此類問題的解決上有著明確的規定,所以有關的當事人只要遵循有關的規定就可以進行問題的解決,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此類問題的處理有著當事雙方的協調,所以有關的當事人需要積極的進行問題的瞭解,儘量減少自己的利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