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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3.32W)

酒駕、毒駕納入交強險賠償。

毒駕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對外公佈了《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司法解釋共有29個條文,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解釋》明確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確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賠償範圍,處理了保險制度與侵權責任之間的關係。

根據《解釋》, 醉酒駕駛、 無證駕駛、吸毒後駕駛以及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交強險保險公司仍然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在《解釋》公開徵求意見期間,曾傳出交強險會因為毒駕、酒駕納入賠償而漲價10%的傳聞,為此華西都市報記者進行了為期半個月的調查,發現交強險或漲價超10%的訊息並非空穴來風。而在這背後,還隱藏著保險公司、法院、事故受害者、投保人的多方博弈。

都說酒駕猛於虎,“毒駕”的危害性卻甚於酒駕!“毒駕”即吸毒駕駛,指未戒斷毒癮的患者或正在使用毒品的司機駕駛機動車。

與酒駕的查處相比較,法律在對“毒駕”的處理上顯得準備不足。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的表述中不難看出,“毒駕”和酒駕一樣,都是機動車駕駛員上路前絕對禁止的行為。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九十一條中規定了酒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對“毒駕”的法律責任卻出現“空白”。

在實踐中,如果不肇事,公安機關在查處時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規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對吸毒行為進行處罰,而對其“危險駕駛”卻沒有相關的處罰依據;而如果肇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肇事罪 的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毒駕”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 管制 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