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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1.21W)

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是交通事故處理中的一個重要的環節,當在處理過程中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知識卻是非常廣泛的,那麼對其中的法律知識大家瞭解多少呢?下面由本站小編來帶領你學習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知識,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一、法律依據

為正確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的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的實踐來制定。

二、事故的認定分類

1、關於主體責任的認定

(1)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

我國《國家賠償法》並未將道路等公有公共設施的管理維護缺陷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納入到國家賠償的範圍之列;其次,從實質上看,在侵權責任成立的前提下,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並不應存在實質性的不同;最後,將道路管理維護缺陷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納入到民事賠償中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和道路管理的發展趨勢。基於上述理由,《解釋》第9條、第10條對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具有如下特點:

(1)以《侵權責任法》第85條、第89條為依據,將道路管理者的責任確定為過錯推定責任,適用物件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2)適用範圍以公共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為限

(3)應當結合我國道路管理的現狀,以相應的法律、法規等為依據確定道路管理者的具體主體;四是結合我國的道路管理現狀,以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作為認定道路管理者注意義務的標準,從而避免過度擴大道路管理者的責任範圍;五是根據管理維護缺陷與交通事故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確定由道路管理者承擔責任的份額。

(2)道路設計建造缺陷導致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

與道路管理維護缺陷致害責任類似,根據現行法的規定,道路設計建造缺陷致害責任在性質上仍為民事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的實質是建築物、構築物的建造設計缺陷導致倒塌致人損害的賠償規則。同理,道路作為構築物應適用同一規則。《解釋》第11條適用時應重點注意:

1)道路設計缺陷導致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與《侵權責任法》第86條保持一致;

2)根據道路設計建造缺陷與交通事故損害後果之間原因力,確定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在確定道路設計建造缺陷時,考慮到我國還存在大量的等級外公路以及我國道路事業的發展需要,將是否符合去律、法規、規章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作為認定設計建造缺陷的標準。

(3)機動車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

在規範目的和責任構成上,由於機動車的產品缺陷所導致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與一般的產品責任並無不同。因此,《解釋》第12條將因機動車產品缺陷引發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引向《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

2、關於賠償範圍的認定

圍繞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劃分標準、精神損害屬於何種型別以及其在交強險中的賠償次序、財產損失的範圍等問題。《解釋》第14條、第15條做出了進一步的解釋。

3、關於責任承擔的認定

由於保險制度的介入,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呈現出一定的複雜性。首先,交強險與侵權責任之間的關係決定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賠付義務與侵權責任各自的功能與目的。其次,在前述問題結論的基礎上,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在若干情形下的賠付範圍如何確定,需要進一步明確。

三、強險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

依照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理論,我國道路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侵權人與被侵權人之間的訴訟關係難以構成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但是,應當看到,正如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對必要共同訴訟的解釋是在其實定法的規定之下展開的那樣,在我國,也應當根據我國訴訟法和實體法的框架之下安排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程式。總的理念應是,在保護私權、保障程式權利的前提下,應當儘可能地為當事人提供富有效率的一次性解決糾紛的機制,這是訴訟程式的基本價值追求。

綜上所述,通過上述對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等了解,我們從所依據的法律知識出發與交通事故的認定的分類來進行詮釋了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的一些基本的知識,來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與責任承擔主體的認定。但是在實際處理過程中,如果你存在著損害賠償主體的不確定,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茂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