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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交強險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1.02W)

一、汽車交強險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汽車交強險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汽車交強險的賠償標準是:有責賠償:財產損失最高賠償2000元,醫療費最高賠償10000元,方死亡傷殘最高賠償110000元,賠償人身和財產總限額為12.2萬元;無責賠償:責任全在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最高賠償100元,醫療費最高賠償1000元,死亡傷殘最高賠償11000元,總限額為12100元。

二、相關內容拓展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2006年3月1日國務院第127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實施後,受害一方的權利得到了極大的保障,但是,交強險的賠償範圍具體包括哪些,很多人不明確。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由此可見,交強險只對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只對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只在相應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專案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有關賠償專案和賠償標準的規定,就是本條所說的有關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侵佔國家的 、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 ,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

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汽車交強險的賠償標準在相關的法律中以賠償明細表的方式已經給出,根據無責和有責兩種方式賠償的標準和最高賠償限額都是有所不同的,有責的賠償限額要遠高於無責情況下的賠償。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車主應當地馬上通知投保的保險公司和交警到現場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