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賠償>

交通事故中殘疾賠償金是怎麼算的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2.31W)

一、交通事故中殘疾賠償金是怎麼算的

交通事故中殘疾賠償金是怎麼算的

(1)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及開始計算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故應當從定殘之日開始計算殘疾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條規定:“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戶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原則上計算標準應當參照居民戶籍來作為城鎮或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若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應當以經常居住地的來作為計算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故殘疾賠償金應當自定殘之日開始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年度的城鎮或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2)滿60週歲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六十週歲以上或七十五週歲以上該如何計算。週歲的計算原則,應當以實足年齡為準,並根據公曆年、月、日計算,自生日的第二天起才為已滿六十週歲或七十五週歲。出生日期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相關證明認定。應以此規定的順序來認定出生日期。

二、被扶養人扶養年限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這一規定顯示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來認定,故應當對扶養人是否喪失勞動能力來進行鑑定,以此認定扶養人是否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其計算標準應當依據上述扶養人的標準來認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從何時起開始計算,應當從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認定還是從評殘之日開始認定?筆者認為應當從定殘之日開始計算被扶養人的年齡,以此計算扶養的年限。因殘疾賠償金系從定殘之日開始計算,而被扶養人生活費系因扶養人殘疾而相對勞動能力喪失才予以支援的,而且支援殘疾賠償金是因為法律推定自鑑定之日起受害人的收入即相對減少,而收入減少才導致給付給被扶養人生活費減少,才有被扶養人生活費得到支援的可能。故而應當與殘疾賠償金計算開始時間一致。如此,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八條均規定二十年亦相一致。

要是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員殘疾的話,此時肯定會對當事人日後的生活、勞動產生一定影響的,並且還有可能對傷者的法定撫養人或扶養人的生活造成影響,因此做出相應的賠償是很有必要的。而具體關於交通事故中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