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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自身疾病復發結合構成傷殘如何處理?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7.82K)

交通事故中自身疾病復發結合構成傷殘如何處理?

在交通事故中傷殘的不在少數,交通事故傷殘的,肯定是要承擔舉證責任的,但是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在交通事故中引發自身疾病的造成傷殘的情況,那麼此種情況下怎麼處理?如何賠償?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案情

2012年9月22日,丁某在乘坐張某駕駛的馬某的魯LW9828號牌客車行駛至於裡鎮趙家辛莊村口路段處時,該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乘車人丁某受傷。經交警五蓮大隊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丁某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後,丁某當即被送往五蓮縣人民醫院治療,住院44天,共支出醫療費51552元。後馬某與丁某達成賠償協議,馬某共賠償丁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8萬元。馬某賠償完畢後,因該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承運人責任險,遂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18萬元。

保險公司認為丁某的傷情與其自身疾病有關,故申請鑑定本次事故與丁某傷情的參與度。經日照光明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丁某的傷情即頸4-5、5-6椎間盤突出,頭皮裂傷,行頸椎切開減壓植骨融合內固定手術治療後現頸部活動嚴重受限,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之規定,丁某的脊柱損傷構成第九級傷殘;其上述病情與本次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本次交通事故參與度約為60%。

爭議

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既然司法鑑定認為交通事故對丁某的傷情造成的影響為60%,那麼丁某的所有損失均應按60%的比例計算;

第二種意見認為,此次住院治療完全是因交通事故引起,故所有的損失均要由侵權人及保險公司承擔;

第三種意見認為,對於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費用應由侵權人全額承擔,但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按60%的比例計算。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丁某的損傷後果是交通事故致傷和其自身疾患退變共同作用所引起。根據丁某的病歷記載記載,丁某在傷後經醫院診斷為“頸椎間盤突出症、頸部外傷”, 司法鑑定意見書記載的意見為:“ 頸椎間盤突出症”此類疾病通常為退變性自身疾患,此類疾患有時可表現為無臨床休徵及症狀,但在外力影響下即可引出症狀,一般外傷對於正常人群不會造成大的危害,而對已有頸椎病病理基礎的人群,則可能引起神經根損傷,甚至脊髓損傷等較為嚴重的結果。本案中丁某既往除患有小兒麻痺後遺症外,自身健康狀況尚可,在乘車遭受頭頸部外傷後,即出現神經損傷症狀,充分說明了丁某是在自身原有疾病的基礎上,經外傷導致從而出現相應後果。所以丁某的第九級傷殘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傷和自身的原有疾病相結合而造成。

第二,丁某的大部分損失應由侵權人承擔。丁某在事故發生前,雖有自身輕度頸椎蛻變,但此病情並不影響丁某的正常生活,更不會因此而引發住院、需護理及因病休息等情況出現。丁某的此次住院治療完全系因交通事故所致,故因住院而直接支出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誤工費、必要的營養費等損失,應由肇事方承擔,而不應考慮事故參與度。

第三,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非直接性財產損失,應考慮事故參與度予以賠償。殘疾賠償金是對受害人今後預期收入減少的一種補償;而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受害人因傷致殘後,對其精神上的一種慰藉。本案中,由於丁某自身的因素對於此次傷殘結果有一定的影響,應借鑑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關於“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的方式來確定原因力大小,從而確定具體的賠償份額。如不考慮事故參與度,由侵權人全額賠償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非直接性財產損失,則有失公平。

本案經法院主持調解,對於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費用由保險公司全額承擔,但殘疾賠償金按60%的比例計算,保險公司共賠償馬某各項損失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