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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按出事地的標準還是居住地標準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2.09W)

交通事故賠償按出事地的標準還是居住地標準賠償

一、交通事故賠償按出事地的標準還是居住地標準賠償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基本上是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不存在賠償標準的地域差別。而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都是按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進行確定的。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應醫治療支出的醫療費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誤工費應當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護理費應當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交通費應當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住院伙食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殘疾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二、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是給予事故殘疾者傷殘評定結束後一段時期內的生活補助費。傷殘評定為一級傷殘者給予100%的生活補助費,十級傷殘者給予10%的生活補助費,相鄰兩級賠償比例差為10%.多處傷殘的,以評定的最高傷殘等級賠償比例為基數,其他傷殘1-5級的每增加一處增加賠償比例4%,6-10級的每增加一處增加賠償比例2%,增加的賠償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最高傷殘賠償比例不得超過100%. 2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誤工費不得重複計算。以殘疾者定殘之日為界,之前賠償誤工費,之後賠償生活補助費。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週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五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譏窢罐喝忒估閨臺酣郡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週歲的人撫養到十六週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十)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上面的規定計算,按照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交通事故的傷者和殘者需要住院、轉院、護理的,應當有醫院證明,並經公安機關同意。擅自住院、轉院、使用護理人員、自購藥品或者超過醫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費用由傷者和殘者承擔。

出了交通事故按照當地的賠償標準進行辦理賠償。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交通案件應該由當地的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責任鑑定,根據這類鑑定結果對這類受害人員進行賠償。當事人員如得不到賠償時,應書寫相關的訴訟書,訴訟到當地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