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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罪行加重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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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逃逸的罪行加重標準是什麼?

交通肇事逃逸的罪行加重標準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法釋〔2000〕33號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釋出)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但是當前交通肇事違法犯罪特別是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和其他惡性交通肇事犯罪不斷增多,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即使肇事後逃逸也增加不了什麼處罰,助長了肇事者能逃就逃的心態,從而造成了更加嚴重的後果。筆者認為,現行法律對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處罰力度顯然是不夠的。

二、交通肇事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三、交通肇事可以怎麼處罰?

1、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明知傷者如不及時搶救必然有死亡的現實危險,肇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置傷者於不顧,逃離事故現場,致使傷者得不到救治而死亡。此時行為人對傷者的死亡持放任態度,死亡結果與行為人的間接故意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應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2、交通肇事將他人撞傷,肇事行為人以救治傷者名義,將傷者棄之他處,導致傷者死亡或者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死亡,對肇事行為人應按照故意殺人罪(既遂或未遂)論處。

3、交通肇事後,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逃離事故現場,在逃逸過程中又違反交通法規(往往是於慌亂中駕車超速行駛),再次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前一行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是顯而易見的;後一行為應認定為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嚴重後果持間接故意心理狀態。如果致人重傷或死亡,則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如果只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而沒有人員傷亡,仍構成交通肇事罪。對肇事者的前後行為應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和其他相關罪實行數罪併罰。

在我國的司法實務中,交通肇事情節顯著輕微的,危害性較小的,公安機關只會對肇事者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但是如果是社會危害性較大,造成受害者損失慘重,行為屬於犯罪行為的,公安機關就應當對其進行立案偵查,由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由人民法院對其進行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