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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損和人傷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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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損和人傷怎麼處理?

一、交通事故車損和人傷怎麼處理?

交通事故車損和人傷,應立即報警處理,等待交警進行認定責任,對於車損的賠償可以按照下面的內容確定:保險人出具的定損單與被損車輛實際維修發票數額不一致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進一步舉證證明各自主張並作出合理解釋。雙方均無充分證據且數額相差未超過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徑行酌定維修費用;數額相差較大的,人民法院應當就實際維修費用的合理性進行司法鑑定;實際維修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定損單確定維修費用。

機動車維修費用一般應依據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單確定。被保險人主張依據維修發票賠償維修費用的,應證明其所主張維修費用的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優勢證據規則,確定機動車維修費用。

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除審理涉案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爭議外,其它有關的車上人員責任險、車輛損失險、意外傷害險等保險合同爭議,不得納入案件審理範圍。

二、交通事故的處理方式

鑑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的治療終結之時,或確因損傷所致併發症的治療終結之時為準。治療終結:臨床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後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後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並維持穩定的時期。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可以委託律師事務所申請進行傷殘評定。

根據情形選擇合適的解決方案,主要有以下三種解決方案。

1、和解

雙方就爭議有關的問題進行協商,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通過直接對話擺事實、講道理,分清責任,達成和解協議,使糾紛得以解決的活動。對於未造成人身傷亡,雙方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或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我建議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

2、調解

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交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對於不構成成傷殘等級的交通事故案件或財產損失已經被雙方保險公司定損理賠的,我建議當事人可以選擇在交警的調解下解決。

3、訴訟

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係的總和。對於一些重大交通事故包括已經構成傷殘的交通事故、或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選擇訴訟的方式更有利於受害者最大限度的維護合法權益並從根本上解決交通事故中的問題,比方說以上二種方案中一般都不會賠償精神損失費、同時不具有國家強制執行力。

交通事故若導致了車輛被劃傷等,或者是導致了人員傷亡,此時需要立即將受傷的人員送往醫院救治,同時還需要撥打報警電話,將此交通事故交給交通管理部門的警察處理,在確定了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之後,那麼需要支付人員受傷的醫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