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處理>

交通事故傷骨有護理費嗎?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3.11W)

交通事故傷骨有護理費嗎?

一、交通事故傷骨有護理費嗎?

交通事故傷骨有護理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按照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的意見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二、護理費的證據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護理費的計算有三個基本引數:護理人員的收人狀況、護理人員人數和護理期限。以上每一引數都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

1、護理人數的確定。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此處規定的另外情況是指,如果受害人傷情特別嚴重,那麼很有可能一個護理人員照顧不過來,那麼就可以要求二個或以上人員來進行護理。但是如果要求護理人員超過一個的情形時,需要記住要有醫療機構和鑑定機構開具相關證明。否則法院在認定護理費賠償時,只會按照一個人來計算。

2、護理期限的確定。如果受害人出院時就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護理期限就為住院的時間;如果出院後尚未恢復生活自理能力仍需護理的,則需要根據出院醫囑中建議護理的時間確定。

3、護理人員收入的計算。這是護理費最關鍵的部分。法律規定了兩種情形下護理費的計算:

三、護理期限

護理期限,是指人體損傷後,在醫療或者功能康復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的時間。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第3款規定,按照以下情況確定護理期限:

1.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如何確定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時間則需根據傷情及醫療機構意見而定。如果受害人出院時就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則護理期限為住院的時間;如果出院後尚未恢復生活自理能力仍需護理的,則根據出院醫囑中建議護理的時間確定。

2.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3.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至10年。

若護理職員遇到了交通事故,且自己不是造成該事故的責任主體,此時就可以請求獲得護理費的賠償。若是護理人員在交通肇事後的傷情比較嚴重,此時可能會得到十年以上的護理費的賠償。故此任何希望自己獲得護理費的職員,除了需要提交證明自己確實屬於護理人員之外,還需要提交證明自己傷情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