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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車出事故 | 保險公司可以追償嗎?

交通事故案例 閱讀(2.94W)

出了交通事故,如果有買保險,在保險公司承保範圍內確實可以保險理賠。但是,駕駛人如果本身就有違規行為才導致交通事故的發,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向當事人追償呢?本站為您具體解析。

醉酒駕車出事故,保險公司可以追償嗎?

案情:2011年10月29日,雷某醉酒駕駛一輛中型普通客車,與楊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載乘楊甲、楊乙)相撞,導致楊某等三人受傷。交警部門認定雷某醉駕,負事故全部責任。後楊某等三人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河南省南召縣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共計70763元賠償金。2012年7月,保險公司賠付完畢。2014年4月,保險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雷某承擔70763元賠償金。法院認為,雷某系醉酒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受害人損失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據此,法院判決雷某支付保險公司70763元。

案情分析:承辦該案的法官介紹,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行為屬嚴重的違法乃至犯罪行為。如醉酒駕駛將構成危險駕駛罪,會受到刑罰處罰。按說,對此類駕駛行為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由責任人自行承擔。但交強險是維護公眾利益,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其目的不僅是通過分散風險的方式解脫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也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填補受害人的損失,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賠償。因此,即使交通事故中的侵權人具有嚴重過錯,只要其投保有交強險,保險公司就應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以便受害人能及時得到救助。但這種賠償屬於墊付責任,不代表保險公司應承擔最終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履行墊付賠償責任後,可依法向侵權人追償。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法院應予支援:(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法院應予支援。”因此,一旦機動車駕駛人因醉駕造成他人損失,就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不能指望保險公司替自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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