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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主動離職是否可以申請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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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主動離職是否可以申請失業金?

一、員工主動離職是否可以申請失業金?

一般是不可以領取失業金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員工才能依法領取失業金,而員工主動離職的,不符合申領失業金的條件,不能向社保經辦機構申領失業金。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公司必須要給員工開具非員工本人意願離職的離職證明或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等,公司在停交員工社保時,必須選擇非本人意願離職,員工去當地指定地點辦理失業登記,帶上以上資料,去社保部門辦理領取失業金。

二、員工主動離職應辦的手續有什麼?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解除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各應履行如下手續:

對於勞動者來說,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辦理如下手續:

1、提前給用人單位發出書面解約通知。如正常情況下,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2、進行工作、業務交接。

3、清理債權債務關係。

對於用人單位來說,除提前解約也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外,還要注意辦理如下手續:

1、及時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

2、工作、業務的交接。

3、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

4、清理債權債務關係。

5、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員工主動離職,不可以申請失業金,對於員工來說,要想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向公司提交書面的辭職報告,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跟員工解約,要提前通知員工,給員工結算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轉移社保關係和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