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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嚴重超載的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案例 閱讀(3.03W)

一、交通肇事罪嚴重超載的標準是什麼?

交通肇事罪嚴重超載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汽車載重量認定標準》的有關規定,兩軸車輛的貨物總量不得超過20噸。三軸車輛的貨物總量不得超過30噸;四軸車輛的貨物總量不得超過40噸;五軸車輛的貨物總量不得超過50噸;六軸車輛或者六軸以上車輛的貨物總量不得超過55噸。扣除車輛自身重量後,即為車輛的承載重量,如果超過200%,將被視為嚴重超載。

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

(二)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

(三)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兩輪摩托車載物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三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建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根據以上法律超出所規定的核定標準30%就定義為嚴重超載了。

二、車輛超載會影響事故責任認定嗎?

當事人的責任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時所認定的責任,實際上是指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違章、是否構成過錯,以及當事人行為對交通事故形成的影響力的大小。因此,車輛超載是會影響事故責任認定。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由於沒有明確超載和保險事故的因果關係,又沒有將因超載而發生的事故列為責任免除的範圍,因此發生了不少保險糾紛。超載可以拒賠,但超載並不是一個可以拒賠的萬能理由。若是行人違規在先,事故主要責任方是為了避讓行人才導致事故發生。超載不能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

罪犯自己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自首。罪犯向所在單位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自首;罪犯被繩之以法;只要他在被捕後能說出罪行的真相併接受司法審查和判決,他就應該自首。《道路交通法》規定,事故發生後,駕駛員有義務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如果事故是重大事故,其後果達到刑事責任的程度,則構成犯罪。我國刑法對自首沒有限制。因此,在行為人實施過失犯罪後,即事故發生後,造成事故的駕駛員積極搶救傷亡人員,向交通管理部門自首,並如實陳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