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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對車輛事故責任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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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已經廢止,相關規定參照《民法典》處理。

侵權責任法對車輛事故責任如何規定?

1、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以往的規定,不管什麼原因,發生交通事故後,車主均要與駕駛人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根據該條的規定,以後在租賃、借用機動車時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因為沒有實際對車輛進行控制,所以一般情況下是不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了,由承租人、借用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

2、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很多人的車輛轉賣以後,由於各種原因沒有過戶。根據以往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登記車主就得承擔連帶責任。而根據新規定,只要能證明車輛已經轉賣,賣車人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了。

3、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規定賣車人是不用承擔責任的,但如果賣車人將拼裝、己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轉讓,發生事故就得承擔連帶責任了。

4、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如果車輛系因盜竊、搶劫、搶奪,發生交通事故,車主不用承擔責任

5、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但發展,我國的交通事故也是在不斷上升的,以往的實踐中,駕駛人員逃逸的,保險公司一般不予賠償。以後保險公司就再也不能以駕駛人員逃逸而免除責任了,即使駕駛人員逃逸,也得在強制險裡賠償,這使受害人有了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