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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產假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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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產假規定可以享受,非全日制員工有產假待遇。但是,用人單位無需為勞動者繳納“五險”中的養老、醫療、生育、失業保險;非全日制雙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而不需要遵守任何法定條件或程式,用人單位有權隨時終止非全日制用工的的勞動合同以規避產假。

非全日制用工產假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一般為每天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這與全日制用工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是不同的。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對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超過工時限制及加班問題如何處理,《勞動合同法》中沒有明確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有產假。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制度是,小時工作制,平均一天不超過四小時,一週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休產假,單位應當批准。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勞動關係,就成為合法的勞動關係,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具有合法的地位,依法享有勞動權益。婚假、產假、醫療期是勞動者的法定權益,從法理上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的勞動者也應當享有。

但是,在現實的用工實際中,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的勞動者婚假、產假、醫療期。因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具有極強的靈活性,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可以隨時終止。

因此,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勞動者很難享受到婚假、產假等假期,勞動者只是享有法律意義上的婚假、產假等待遇。既使工作中勞動者遇到需要休婚假、產假的時期,用人單位因有權隨時終止,勞動者實際上也是享受不到的。此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工期較短,工作任務往往也是階段性的,如果在這期間勞動者長時間休假,會中斷工作,可能會影響工作的進度,給用人單位帶來一定的損失。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綜上所述,非全日制用工關係同樣可以申請產假,依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享受產假待遇,但是對於非全日制用工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權益和法律賦予的權利,確定是否讓勞動者享有相關產假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