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欠工資補償最新標準是怎麼樣的
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標準是拖欠工資的50%以上到一倍以下,具體的補償標準是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如果用人單位能夠在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給勞動者支付工資,就可以不付補償金。
拖欠工資經濟補償標準是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確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二、哪些情形不屬於拖欠工資
不屬於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形包括11種:
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
3、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4、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5、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6、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的賠償;
7、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8、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但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9、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10、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11、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沒有在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工資的,才會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對公司拖欠工資的行為,勞動者一定要收集證據,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