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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異地接收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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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異地接收的規定是什麼?

一、假釋異地接收的規定是什麼?

異地假釋的辦理首先應該是需要提出申請的,據《刑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假釋的程式同減刑一樣,即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設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假釋。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假釋。

假釋人員在假釋期間,未經批准不能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所以未經批准,不能異地報到,在到假釋裁定書規定地點報到。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二、哪些情況可以撤銷假釋?

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一定的條件。否則,就要撤銷假釋,收監執行。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分別依照《刑法》第71條、第70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因此,法律中假釋的撤銷事由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再犯新罪

這裡對新罪沒有任何限制。應當指出,再犯新罪表明假釋犯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條件已經消失,犯罪分子還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因而應當撤銷假釋。

(二)發現漏罪

在假釋考驗期間發現假釋犯的漏罪,並且這種漏罪是犯罪分子有意隱瞞的,足以說明其並無悔改表現,也很難認為不致再危害社會,當然應當撤銷假釋。

(三)違法行為

這裡的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行為。對此,應當依照法定程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完行完畢的刑罰。

假釋是可以在異地執行的,但要提交申請書,假釋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刑罰,對於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以提前釋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其案件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名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假釋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