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釋的程式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九條【減刑程式】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減刑。
第八十二條 【假釋的程式】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式進行。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假釋。
二、假釋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群的影響。
三、假釋審查時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假釋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四條 【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假釋的程式跟減刑程式是一樣的,在沒有經過法定程式的情況下,執行機關不能直接對罪犯假釋。執行假釋決定時,在假釋證明中會標註清楚假釋考驗期,也會告知罪犯假釋考驗期內要遵守的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