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佔道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車輛違章佔道造成交通事故的,如果對方車輛沒有交通違法行為的,由佔道的一方承擔全部的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佔道的認定和處罰
佔用城市道路,一類是單位和個人通過合法手段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管理部門通過現場勘查,在確定不影響交通、市容、環衛及鄰里關係的前提下,允許個人或單位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的行政許可,即為合法的佔道審批。另一類則是沒有經過依法審批,單位或個人隨意侵佔城市道路,佔為己有,為己所用的現象。
一般情況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的懲罰。
只有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佔用應急車道行駛的才會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進行記6分、罰款200元的處罰。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
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在現實生活當中駕駛機動車的時候是需要遵守交通規則的,如果不遵守交通規則,非常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是由於違章佔道從而導致交通事故,並且對方車輛沒有任何違法行為的話,那麼則由佔道車輛來承擔所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