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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月沒簽勞動合同 | 賠幾個月雙倍工資?

交通事故案例 閱讀(3.14W)
4個月沒簽勞動合同,賠幾個月雙倍工資?

一、4個月沒簽勞動合同,賠幾個月雙倍工資

勞動者入職4個月,公司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用人單位於違反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3個月的雙倍工資補償加一個月的正常工資,公司若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形式有幾種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3、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是會讓勞動者的利益和權益受損,只要在建立了勞動關係之後而未履行法律的條款,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為此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對於補償的標準就會按勞動者工作的時間還有工作的收入來進行確定,只有處理好之後雙方才不會產生任何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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