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3年11月18日被告賴某某駕駛的普通貨車從安縣秀水鎮往安縣桑棗鎮方向行駛時與橫過道路的原告曹某某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無責,被告全責。原告因脛骨平臺骨折住綿陽市富臨醫院就醫,出院後由德陽市正源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意見書傷殘程度為十級。原告是城鎮戶口,經雙方調解就賠付標準未達成一致,委託我成為其代理人。原告向法院申請賠付金額為86571.39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受原告委託,準備好材料,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由於原告本身是城鎮戶口,因被告保險公司不同意我方各項賠付標準,故雙方要求法院依法裁判。
裁判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