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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3萬不給立案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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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3萬不給立案怎麼辦

一、職務侵佔3萬不給立案怎麼辦?

職務侵佔3萬不給立案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案情重大、複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複議、複核時限,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涉嫌職務侵佔罪立案後滿足哪些條件可以逮捕嫌疑人?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職務侵佔罪的定罪證據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四、職務侵佔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型別?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事實上,到現在為止,國家並沒有統一規定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由於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所以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都是由地方司法部門自行規定的,如果當地公安部門不給立案,在不立案通知書中要告知當事人不立案的具體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