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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員工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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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員工如何舉證?

一、公司辭退員工如何舉證?

變相辭退怎樣舉證就要了解變相辭退的手段,而企業變相辭退的手段主要包括單方調崗降薪、增加不可能完成的工作量、無故剋扣勞動者工資等。所以勞動者可以收集單位調崗降薪等的證據維護自己權益。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公司變相逼退員工怎麼辦

1、繼續要求在這個公司待下去;

2、請求離職,但是索要賠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如果用人單位非法辭退員工,員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且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