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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流程去哪裡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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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流程去哪裡協商?

一、交通事故賠償流程去哪裡協商?

去公安機關或者是私下進行協商。所謂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是指當事人私下協商解決交通事故的相關事宜,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解決輕微交通事故的一種新途徑。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交通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僅僅是財物損失的;

(2)當事人對事故的事實和事故的形成原因沒有爭議的;

(3)當事人自願自主協商處理交通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事宜。如果雙方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發生事故的原因有爭議,或者造成人員傷亡的,就應該立即報警,不能“私了”。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能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二、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

1、申請事故調解的時間制:

發生事故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申請公安交通部門進行交通事故調解處理的自接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公安交通部門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10日。死亡從辦完喪事之日,受傷從治療終結之日,傷殘的從定殘之日算起,造成財產損失從定損之日起10日。

2、檢驗鑑定的時間限制:

需要對當事人生理、精神、屍體、車速等檢驗鑑定的。應在勘驗現場結速之日起5日內指派專業鑑定部門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時間應在20日內完成,需延期的由設區市公安交通部門批准可延長10日,超限的報省級公安交通部門批准。公安交通部門得到檢驗鑑定結果後,應當在2日內將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後3日內另行委託其他具有資質的機構重新檢驗鑑定並告之公安交通部門

開車的人難免遇到些小磕小碰,如果僅為了一些小摩擦,所以很多人碰到這種事,一看事情責任明瞭,都比較傾向於“私了”,直接找保險公司來解決自己的那部分損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這種方式對迅速處理交通事故,保障道路的暢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