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糾紛仲裁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糾紛仲裁時效是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合同糾紛仲裁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一)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二)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發生勞動合同糾紛可以請哪些部門調解處理?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四、仲裁庭審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哪些情形下仲裁員應該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也不是所有的勞動糾紛都受仲裁時效的限制,比如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發工資,只要沒有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跟公司討要工資是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的,終止了勞動關係的話,必須在一年內通過合法的方式和公司要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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