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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員工加班工資基數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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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低工資員工加班工資基數是什麼?

最低工資員工加班工資基數是什麼?

1、最低工資員工加班工資基數是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該條法律規定表明:加班費計算基數應為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2、正常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履行勞動義務,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在法定限度內應當從事勞動或工作的時間。正常工作時間是以標準工時為參照的,也就是以每週五天八小時工作制為參照的。

3、工資總額由下列六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關於“加班費計算基數”約定的注意事項

關於加班費計算基數“約定優先”原則的適用並非不受任何限制,雙方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當然無效。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1、加班費計算基數不得畸低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員工工資結構通常分很多細項,但計算加班費時僅以“基本工資”或“底薪”作為計算基數,這種情況相對較多,偶爾有用人單位以“基本工資”或“底薪”與其他工資專案之和作為計算基數,也並沒有包括所有工資專案。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加班費計算基數畸低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該約定將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

2、加班費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是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底線,也是法律關於工資的強制性規定,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加班費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否則該約定將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

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由於最低工資標準調整週期短,而勞動合同關於加班費計算基數約定的變更不及時,經常出現滯後導致約定失效。因此,當本地最低工資標準作出調整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調整加班費計算基數的約定。

單位不得強迫職員加班,若是職員參與了加班活動,那麼單位就需要按照規定向職員支付加班費。由於不同職員的正常薪資基數存在差異,而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是職員的正常薪資,故此不同職員即使加班時間一樣,可以獲得的加班費也會存在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