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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責任主體的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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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責任主體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中責任主體的認定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中責任主體的認定是:

1、在一般情況下,對機動車侵權行為承擔終局賠償責任的應該是實際侵權人即機動車的駕駛人;

2、僱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僱主承擔替代責任,僱員不承擔責任。但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僱主與僱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分別由國家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替代責任,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4、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如果不是事故發生時的駕駛人,也不是駕駛人的僱主或其所在的國家機關、法人或其他組織,且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選任、監督、指揮上的過失的,不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從車輛的執行中可以獲得直接的或間接的經濟利益,則基於公平原則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應承擔適當的補充賠償責任。

二、處理交通事故的原則是什麼?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係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後,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係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於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行為才起作用。

現實生活當中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如何來承擔賠償方面的一些責任的話,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來作出不同的判斷的,比如說僱員在駕駛機動車輛的過程當中是屬於職務行為,那麼應當是由僱主承擔相關的賠償的責任的,但是不管怎麼樣,實際進行全員是屬於駕駛機動車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