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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月工資包括獎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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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月工資包括獎金嗎?

一、經濟補償金月工資包括獎金嗎?

經濟補償金的平均工資包括獎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而在《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僱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的課稅物件。

二、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是一樣的嗎?

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以貨幣方式給予勞動者的補償。從二者的性質和適用情形來判斷,賠償金適用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經濟補償金適用於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二者不能同時適用。

所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規定的程式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規定的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如果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起了事實勞動關係,但是最終雙方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或者是有其他的原因導致了雙方的勞動關係解除,那麼用人單位需要按照勞動者的具體工作連線給勞動者發放他的經濟補償金,而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通常是他的工資,當然也包括他的獎金因為獎金也是需要繳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