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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職工懷孕期間降工資怎麼辦?

交通事故案例 閱讀(3.32W)

一、女性職工懷孕期間降工資怎麼辦?

女性職工懷孕期間降工資怎麼辦?

懷孕期間公司降低薪資是違反我國《勞動法》以及《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行為。如果出現了降薪,除了向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反饋,還可以積極向勞動管理部門舉報,或者通過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

孕婦懷孕期間被用人單位降工資的,孕婦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維權: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自行協商處理,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協議書;

(2)、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督保障部門投訴,由勞動監督保障部門介入處理;

(3)、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利益;

(4)、勞動者對勞動仲裁的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首先要明確,在婦女勞動者懷孕期間降薪是不合法的行為。

根據《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第41條中規定的解除合同和裁員。《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4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由此可見,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進行降薪。

二、懷孕期間勞動合同到期怎麼辦?

為了保障婦女的勞動權利,法律明文規定了對女性勞動權利的保護,特別是針對女職工生理機能的變化,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給予特殊的保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備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自身有重大過錯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為防止用人單位變相損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忽視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的特別保護,《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還特別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在日常的工作期間,如果是女性職工在懷孕期間被用人單位非法的降低工資待遇的,我國的懷孕的女性職工應當是和用人單位首先協商處理,但是如果是用人單位拒絕補償的話,此時只能是收集相關的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證據,提起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