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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和行駛證扣分

駕駛證 閱讀(2.76W)
駕駛證和行駛證扣分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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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是扣駕駛證還是行駛證?

扣分指交通違章駕駛證的扣分,和行駛證無關。一、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91號令)第四十三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週期(即記分週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證之日起計算。因此,你的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即為清分日期,每週年為一個記分週期。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週期。因此,你的違法處罰時間和繳納款時間要看是否在下一個清分日期之前辦結,才能確定具體扣分記錄在哪個記分週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