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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有自首會從輕處罰嗎?

交通肇事 閱讀(2.67W)

一、肇事逃逸有自首會從輕處罰嗎?

肇事逃逸有自首會從輕處罰嗎?

一般會從輕處罰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已經既遂,是交通肇事後逃逸,不逃逸的話是3年以下,逃逸就是3年以上了,所以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但有自首行為,所以會從輕減輕處罰。 應該會在3年以上的範圍內,適當從輕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一般是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

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肇事逃逸的性質

關於逃逸行為的法律性質,刑法理論上認識不一,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是“罪後表現說”,認為交通肇事後又逃跑和受重傷的被害人後來又死亡,這二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為的繼續,死亡是重傷後在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行為人對被害人可能進一步引起的後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這一心態沒有與進一步的行為相聯絡,也就沒有獨立意義,或者說,逃逸的實質是行為人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結果進一步加重的條件;

二是“獨立行為說”,認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是獨立的犯罪行為,因此應實行數罪併罰或者按吸收犯處理;

其三是“分別情況說”,認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人在犯罪後逃逸並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在過失支配下進行的,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進行的,就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

三、肇事逃逸的處罰力度

1,一般來說,交通肇事時需要至少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才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2,但是依司法解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責任,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3,若構成犯罪,或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若積極賠償損失可能量刑時會得到從寬。

補充:若沒有逃跑,肯定不構成犯罪。現在只有儘量認錯了,處理好的話很有可能也不會被起訴。

綜合上面所說的,發生肇事逃逸之後那就是觸犯了我國的交通法規,而且也會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但如果在做錯了事情之後就認錯的話,那麼執法人員就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罰,所以,不同的情況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