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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樣認定是否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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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樣認定是否肇事逃逸

發生交通事故後而駛離現場、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絡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以上八種行為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逃逸行為,並在一些情況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二、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是這樣規定的: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2.《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於特種車輛在執行任務中發生交通事故後駛離現場定性問題的答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為逃避責任,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因此,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在發生事故後,為了履行法定的職責離開現場,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九十四條:“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於轉發〈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輯辦法〉的通知》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者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根據上述規定的精神,我們認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時間上當事人知道已經發生交通事故;

第二,當事人主觀上是為逃避法律責任(是否包括刑事和民事責任,認識不一,我們傾向僅僅是刑事責任);

第三,已經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只有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否則,認定當事人離開事故現場就是逃逸難免過於嚴格,同時於法無據。

二是特種車輛(如120、122、110、119)在執行任務過程中,為履行法律職責,發生了交通事故後,駕車離開現場的。但是如果是執行完任務後又發生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就應該認定為逃逸,原因是其法定任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肇事後離開沒有法律依據。

三是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原因是其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犯罪,其逃逸情節也就無從談起。

四是當事人在正要離開現場時被抓住的,不應認定為逃逸,原因是其沒有離開現場。

五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的規定,共犯(指上述四類人員)也可以認定有逃逸情節。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肇事人當場被抓獲,沒有逃逸成功,而指使人從現場離開,對於指使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共犯,也就不存在逃逸的認定問題;相反,肇事人從現場離開,而指使人沒有來得及離開現場並被抓住,還能認定指使人有逃逸情節嗎很顯然不能,因為指使人沒有離開肇事現場,如果發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後果而且該後果是因沒有及時救助造成的,指使人僅僅構成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沒有逃逸情節),對於肇事者來說則應該認定有逃逸情節的交通肇事罪。所以我們必須注意的主要問題是,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一個量刑情節,不是單獨的犯罪行為,所以犯罪有未遂與既遂的差別,而逃逸就不存在未遂的問題,只有犯罪行為才存在未遂的刑法意義。綜上所述,為保護肇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秩序,正確認定交通肇事逃逸,不能僅僅考察當事人有離開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更應該從其主觀上考察其有無逃避法律責任的目的,同時也要考察其年齡、身份等情況,從整體上評價,否則不利於打擊逃逸的當事人。

我國對這類逃逸的情況,在交通法規中有著明確的解釋,相關的駕駛者離開現場的才算作是逃逸,相關的犯罪人員在現場抓住的不算逃逸,因為沒有離開現場。我國還對一些特殊車輛在執法的過程中,逃離現場的情況也不作為逃逸的判罰,因為是在執行公務而離開的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