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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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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隨著汽車的增多交通事故也漸漸的增多,但是不是所有的司機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都會選擇停車救人呢?我們難免會遇到交通肇事以後逃逸的情況,如今每輛車都買了保險,那麼在交通肇事逃逸後保險公司能否拒賠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交通肇事逃逸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交通肇事逃逸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一、《交強險條例》沒為保險公司免責。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對保險公司交強險理賠權責的全部規定。這裡沒有關於“肇事逃逸”不予賠付的任何表述。本案肇事車輛證照齊全,保險在期;事故責任人持證駕駛,沒有醉酒,沒有故意。保險公司對事故的賠償責任不能免除。太平洋財險棗莊支公司對其交強險索賠“不予受理”,踐踏了《保險條例》的公信力。

二、違反《民法典》。

當事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單》。《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單》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中的明確稱謂是“交強險合同”。既然是合同,理應遵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制約與調節。保險公司作為合同一方,必須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與義務,向被保險人支付規定的賠償。

“肇事逃逸”是否影響賠付責任,在“交強險合同”中沒有相關約定。所以,“肇事逃逸”根本不能成為承保方拒絕履行合同約定賠付義務的理由。因此,保險公司單方面決定“不予受理”,是對《民法典》的踐踏。

三、適用“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通過上述本站小編的介紹,我相信大家對於交通肇事逃逸後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有了一定的瞭解了吧,在交通肇事逃逸以後保險公司也不能拒賠,希望大家在這個方面能夠注意,這可是關係到自身利益的事情。如果大家還需要關於交通肇事罪的其他的法律幫助,歡迎電話聯絡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我們會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幫助您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