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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宣判的結果需要執行嗎?

交通肇事 閱讀(8.59K)

一、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宣判的結果需要執行嗎?

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宣判的結果需要執行嗎?

是需要犯罪嫌疑人嚴格執行的。肇事逃逸即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觸犯的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二、肇事逃逸的量刑標準和加重的情節內容是什麼?

1、量刑標準: 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緻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加重情節:

(1)“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2)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

將會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3)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宣判的結果是需要犯罪嫌疑人無條件的遵守並執行的,如果對於法院做出的判決的結果有不同意見的,可以選擇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向當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在庭審的過程中委託專業的辯護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