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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肇事 | 車主的責任有哪些?

交通肇事 閱讀(2.7W)

《道路處理辦法》第31條規定,“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根據本條的規定,駕駛員肇事,車主在特定的情況下也要擔責,本站小編把駕駛員肇事,車主擔責的幾種情況進行歸納,以供參考:

駕駛員肇事,車主的責任有哪些?

肇事駕駛員本身就是車主,就由駕駛員本人負責賠償。

肇事駕駛員並非車主,車主是駕駛員的僱主,比如運輸公司司機,出租汽車司機等。雖然駕駛員是實際控制的人,但是受僱傭合同的指派,為了僱主的利益工作,如果僱員在履行職務行為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僱員故意或者存在重大過錯的,僱主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僱員追償。所以受害人可以向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要求賠償,如果交通事故是駕駛員違章造成的,車主在先行賠償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

駕駛員並非車主,車主為僱主的,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但是並非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而是在辦私事時候發生交通事故。如使用單位車輛接送子女上下學途中,幫自己拉裝修建材等。駕駛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暫時無力賠償的,應由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先行賠付,再向駕駛員追償。

車輛借給他人使用,無論有償(出租),還是無償(借用),車主和駕駛員之間不存在執行職務關係,借用車輛發生事故時,由駕駛員與受益人為共同被告,負責賠償責任。車輛被借用後,借用人未經過原車主同意又轉接他人的,他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車主、借用人和轉借中的使用人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車主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借用人和實際使用人追償。

肇事車輛在被承包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和承包、承租人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違法轉包的,車主、車輛營運承包人、以及轉包中的承包人、駕駛員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車主入股不同意轉包的,承擔責任後可以向非法轉包的承包人追償,也可以向肇事司機和非法轉包中的承包人追償。

如果車主是被動的被人使用自己的車輛,比如車輛被盜竊,被搶,被偷開,出於車主意志之外,導致車輛被不該拿到的人控制,擅自駕駛車輛的,車主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瞭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登入我們本站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