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的規定,判處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對於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