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遭遇交通事故之後,不光是車輛和自己的財產會遭受到損害,自身也會在車禍中受傷。
受傷之後,是需要住院進行治療的,這也是一筆不小的開銷。
所以,在我們車禍之後出院,作為受害者,是需要及時的向車禍司機、駕駛人進行索賠。
而索賠則是需要一些書面的材料,來證明你是受害者,你所索要的賠償是合情合理的,是在交通事故判決之中的。
有了這些材料,你的索賠才能夠更加的有底氣,也可以防止車禍司機狡辯、抵賴。
所以,在出院之後,車禍受害人應該要求醫院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而不是直接離開。
這些材料並不僅僅是包括住院的費用清單,還有一些其他的書面檔案。
因為,我們能夠索賠的,其實不僅僅是醫療費用。
醫療費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中的規定,我們能夠通過出示醫院開具的醫療費、住院費以及一些病歷和診斷報告向車禍司機索要賠償的。
當然了,出院之後對身體恢復所用的一些費用,這筆康復費用也是可以索賠的,但是要有具體數額的發票,沒有就可能索賠失敗。
誤工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中的規定,因為車禍造成的傷害,受害人沒有能夠如期進行工作,造成自己的工資收入減少的,就可以要求醫療機構出具傷殘證明,來證明工作的延誤是因為車禍造成的傷殘,這樣就可以向車禍司機要求賠償減少的收入。
當然了,這個減少收入的具體數目,也是需要自己的公司開具證明的。
護理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中的規定,我們在住院的時候,可能有一些人家人不方便照顧,而選擇了請護工的,請護工的費用也是可以索賠的。一般來說,護工費用的計算也就到受害人能夠自主行動了為止,那之後繼續請護工,這花費時的費用是不能夠索賠的。
當然了,家人因為照理受害人傷者,而損失的工資,也是可以索賠的,也需要出具收入證明。
交通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中的規定,有些受害人傷勢比較嚴重,傷筋動骨,或者說是傷到了頭部,這種情況是需要來醫院複診的,其來往的打車費、運輸費用也是可以索賠的。
還有,在一開始就醫的時候,那運輸病人、轉院的時候花的交通費用也是可以索賠的,但是具體憑據是需要儲存的。
住宿費、營養費、補助費
有些受害人情況可能比較危急、或者是其不太相信本地的醫療水平,要轉到外地就醫的,這其中消耗在路途中的住宿、食物補助、營養補助的費用,也是可以索賠的。
鑑定費
在治療終止之後,受害人是需要去到公安機關進行傷殘鑑定,這是需要花錢的,這筆費用也是可以索賠的。
當然了,在確定了傷殘等級後,對應的等級,是有殘疾賠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