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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鄲市土地徵收補償

河北省邯鄲市土地徵收補償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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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徵收補償

河北省土地徵收補償的最新標準標準  一、《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中關於河北省徵地補償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至十倍。   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至八倍。   徵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條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徵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下列限額:   (一)徵收耕地的,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二)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不得超過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一條徵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河北省新的土地補償標準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徵地工作建立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關於河北省徵地補償標準的規定。   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專案確需使用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外土地的,實行徵地補償最低保護價,土地補償費不得低於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安置補助費不得低於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隨著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情況,上述標準可以適時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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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河北省土地徵收補償標準   各地已全部完成徵地區片價標準的確定,徵地區片價按9個等級劃分,全省平均區片價為35851元/畝;11個設區市中,最高的為石家莊49420元/畝,最低的為張家口20211元/畝。   為了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防止同一地塊被人為提高或降低價格,近日省政府下發通知,要求從今年開始,按照同地同價原則,以徵地區片價為標準,在依法徵收集體土地中,合理確定分配土地補償費。   目前,我省各地已全部完成徵地區片價標準的確定,徵地區片價按9個等級劃分,全省平均區片價為35851元/畝,為推行同地同價奠定了基礎。《通知》規定,依法徵收集體土地,要按被徵土地的區片價乘以被徵土地的面積計算土地補償費。山區未利用地和壩上未利用地按徵地區片價的60%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補償費標準。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在國務院有關規定出臺前,土地補償費為被徵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不能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專案法人或者專案主管部門報專案審批或者核准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