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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新土地徵收

土地徵收律師解答 閱讀(3.18W)
安徽省最新土地徵收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安徽省土地徵收補償條例(最新)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安徽省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徵地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規定和各地經濟發展狀況,現將調整後的《安徽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和《安徽省徵地統一年產值及補償標準》(簡稱新徵地補償標準)予以公佈,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區域內徵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均按新徵地補償標準執行。建設用地位於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徵地補償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徵地補償同地同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標準,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特殊地類提高徵地補償標準。

(二)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參照農(林、牧、漁)場所在鄉(鎮、街道)的區域(區片)徵地補償標準執行,農(林、牧、漁)場周邊有多個區域(區片)的,按周邊區域(區片)的最高標準執行。

解讀土地徵收新標準

(三)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新舊徵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工作,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徵地補償標準順利實施。新徵地補償標準施行前已依法獲得徵地批准,且市、縣人民政府已制定並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補償標準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未制定或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且未實施徵地的,按新徵地補償標準執行。

(四)各市、縣徵地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訂,並根據國家規定和各地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調整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後執行,調整週期與徵地補償標準調整週期相同。

(五)新徵地補償標準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