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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四)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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