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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糾紛怎麼舉證起訴再審

拆遷安置律師解答 閱讀(1.07W)
拆遷補償糾紛怎麼舉證起訴再審
律師解析:一、徵地拆遷賠償糾紛誰來舉證
徵地拆遷賠償糾紛中原告應當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在原告不具有舉證能力或舉證能力較弱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責令被告來進行舉證。
原告對因強拆所致物品損失的舉證不能,其原因是被告實施強制拆除時,不依法履行職責,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所致。
二、農村徵地補償糾紛的主要原因
農村土地徵收補償費用的性質和歸屬法律規定不明確。
承包地之外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徵用,徵收方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其歸屬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
由於農村土地權屬的立法界定不清,大量的補償費無法為農民所掌握,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
依照現行法律規定,青苗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應分配給該物的所有者,通常為農民個人所享有;安置補助費國家規定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所享有,若農民自謀職業,應發給農民個人。
但現行的立法模式並沒有為“集體”作出嚴格界定,現實中農村集體土地一般存在三種模式,即鄉鎮集體所有,村民委員會集體所有,村民小組集體所有。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的規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屬糾紛的救濟途徑,而不包括土地徵收補償糾紛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