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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糾紛上訴後怎麼處理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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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遷糾紛上訴後怎麼處理再審?

拆遷糾紛上訴後怎麼處理再審?

(一)法院經再審審理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予維持;原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闡述理由方面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法院應在再審判決、裁定中糾正上述瑕疵後予以維持。

(二)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再審案件,發現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的,應當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但原審法院便於查清事實,化解糾紛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原審程式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且無法達成調解協議,以及其他違反法定程式不宜在再審程式中直接作出實體處理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法院應予改判。申請再審人或者申請抗訴的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致使再審改判,被申請人等當事人因申請再審人或者申請抗訴的當事人的過錯未能在原審程式中及時舉證,請求補償其增加的差訴訟費用的,法院應當支援;請求賠償其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解決。

(四)法院以調解方式審結的案件裁定再審後,經審理髮現申請再審人提出的調解違反自願原則的事由不成立議,且調解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並恢復原調解書的執行。

(五)因案外人申請法院裁定再審的,法院經審理認為案外人應為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在按第一審程式再加其為當事人,作出新的判決;在按第二審程式再審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重審時應追加案外人為當事人。

二、怎麼啟動拆遷糾紛的再審?

(一)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提出。

1、期間。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2、管轄法院。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提交的材料。

(1) 再審申請書;

(2) 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覆印件;

(3) 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影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影印件;

(4) 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影印件;

(5) 支援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6) 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7) 送達地址確認書。

(二)再審申請的受理。

(三)再審申請的審查。

1、審查期限。

2、審查方式。

(四)法院做出決定。

1、決定再審。

在審查期限內,人民法院根據審查結果,決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案件再審的,應立案並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該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2、駁回申請。

認為不符合上述法定再審情形的,用通知書駁回申請。

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拆遷糾紛時,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處理,只不過在民事訴訟的程式中,要注意相關的審理程式的規定,如果是一方當事人認為原判確有錯誤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或者是向檢察院申請,之後由法院或者是檢察院啟動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