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被駁回可能會有兩種,一種是立案的時候裁定不予立案,第二種是判決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針對裁定不予立案,可能引起的原因有:
1、原告與本案沒有有直接利害關係。
2、沒有明確的被告。
3、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不具體,不明確。
4、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或者受訴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
對於判決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可能的原因有:
1、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2、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3、原告錯誤的主張了法律關係。
4、超過了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十一條
被告違反法律法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合理判決被告承擔修復生態環境、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