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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轉業安置的政策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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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轉業安置的政策有什麼?

一、士官轉業安置的政策有什麼?

士官退出現役,服現役滿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本人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規定辦理。

士官需要退出現役的,軍齡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復員,軍齡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則.上安排復員,有需要轉業安置的必須有接收單位開具的有效證明材料,軍齡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齡在50週歲以下的安排自主擇業,軍齡在30年以上或年齡超過50週歲以上的安排退休。

法律依據:《退役義務兵安置條例》 第十五條義務兵和復員士官從批准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分別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機構報到。轉業士官在規定時間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和士官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機構報到。

二、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方法有什麼?

(一)各單位安置軍隊轉業幹部,須執行本市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條件的有關規定和市統一下達的安置任務。因工作需要,要求接收專業人才的,必須報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辦公室稽核批准,列入市統一分配計劃。

(二)分配軍隊轉業幹部,應堅持統籌兼顧、分散安置、共同承擔的原則,強化指令性計劃分配。在指令性計劃分配的前提下,實行推薦、選用相結合的分配辦法。

(三)軍隊轉業幹部的分配去向,應結合本市經濟形勢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情況確定。其中,縣級市入伍的轉業幹部,原則上回原籍安置。

(四)尚未滿編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優先接收安置轉業幹部;已經滿編而需要接收轉業幹部的,可採取先進後出的辦法,其編制可由接收單位在以後的自然減員指標中解決。

(五)本市重點工程專案和新建、擴建單位所需的轉業幹部應給予保證;轉業幹部自願到司法、民政、水電、林業等系統邊遠單位工作的,進入本市的條件可以適當放寬,職務和生活待遇可以適當照顧,有條件的,戶口可在本市市區。

士官轉業之後可以安排復員,可以自主擇業,也可以安排退休。安置方法與士官的軍齡有關,軍齡在10年以下的,選擇復原這種方式;軍齡在10~20年之間的,選擇自主擇業這種方式;軍齡在2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每個月按時領取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