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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軍人離婚孩子歸誰

軍轉安置 閱讀(2.87W)
跟軍人離婚孩子歸誰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跟軍人離婚孩子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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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因此,人民法院審理軍人離婚案件時,對子女撫養問題,也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來審判的,並沒有特殊的法規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