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金融保險解答>票據糾紛律師解答>

支票兌現必須本人嗎?

票據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31W)

在現實生活中,支票已經慢慢地取代現金成為貨幣流通的方式之一。支票的兌現是人們最關心的問題。那麼支票兌現必須本人嗎?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希望幫助您解決這方面的法律問題。

支票兌現必須本人嗎?

一、支票兌現必須本人嗎

支票的兌現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提示付款期內,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兌現不一定要本人親自辦理,可以委託辦理。

二、支票的使用

1、轉帳支票可以背書轉讓;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2、支票提示付款期為十天(從簽發支票的當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順延)。

3、支票簽發的日期、大小寫金額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其它內容有誤,可以劃線更正,並加蓋預留銀行印鑑之一證明。

4、支票發生遺失,可以向付款銀行申請掛失止付;掛失前已經支付,銀行不予受理。

5、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印章與銀行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銀行除將支票做退票處理外,還要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三、支票的掛失止付

已經簽發的普通支票和現金支票。如因遺失、被盜等原因而喪失的。應立即向銀行申請掛失。

1、出票人將已經簽發內容齊備的可以直接支取現金的支票遺失或被盜等,應當出具公函或有關證明,填寫兩聯掛失申請書(可以用進賬單代替),加蓋預留銀行的簽名式樣和印鑑,向開戶銀行申請掛失止付。銀行查明該支票確未支付,經收取一定的掛失手續費後受理掛失,在掛失人賬戶中用紅筆註明支票號碼及掛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將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現金的支票遺失或被盜等,也應當出具公函或有關證明,填寫兩聯掛失止付申請書,經付款人簽章證明後,到收款人開戶銀行申請掛失止付。其他有關手續同上。同時,依據《票據法》第15條第3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月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待票人在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須以書面形式向票據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請。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請書上,應寫明票據類別、票面金額、出票人、付款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並說明票據喪失的情形,同時提出有關證據,以證明自己確屬喪失的票據的持票人,有權提出申請。

3、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掛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請公示催告以前,票據已經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付款銀行也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由此給支票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失票人自行負責。

4、按照規定,已經簽發的轉賬支票遺失或被盜等,由於這種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購買商品,銀行不受理掛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銀行申請掛失止付。但可以請求收款人及其開戶銀行協助防範。如果喪失的支票超過有效期或者掛失之前已經由付款銀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均應由失票人自行負責。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支票兌現的知識,相信您對於支票的兌現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您的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請您來電諮詢本站,我們的律師將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