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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常用版本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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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平等、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其房屋相關內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出租人: 住所地:   證件號碼: 電話:

出租人為本合同第一條第(一)項下之房屋所有權人或合法委託代理人。

承租人:   負責人:  住所地:

證件號碼:      電話:

第一條房屋基本狀況

(一)出租人所出租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  (樓盤/小區地址 幢 單元 號(室)。該房屋所在建築物的主體結構為  ,建築總層數為: 層,其中地上 層,地下 層。該房屋所在樓層為  層,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

該房屋為整套出租?部分出租?出租部位為_______,出租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

其他:

(二)該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不動產權證書號  ;規劃用途為:住宅、辦公、商業;房屋所有權人為  。該房屋已?未設定抵押。

(三)該房屋戶型: 室 廳 廚 衛;朝向為 ;

(四)該房屋裝修情況:【毛坯】【簡裝】【精裝】;

(五)該房屋電梯配置:【有】【無】;

(六)該房屋【有】【無】車庫/車位配套,位於  ,【是】【否】與本條第(一)項下之房屋一併出租。

(七)該房屋【有】【無】地下室/小房位於 ,【是】【否】與本條第(一)項下之房屋一併出租。

(八)該房屋建成年份:。

(九)其他           。

第二條 租賃用途

該房屋的租賃用途為【居住】【辦公】【商業】【  】。

(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填寫以下內容)居住人數為:  人,不得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和車庫等非居住空間出租用於居住,單間最多居住人數和人均租住建築面積應當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

第三條 租賃期限

該房屋租賃期自 年月 日至年 月 日。租賃期滿,承租人如要求續租,應在租賃期滿前  個月書面或口頭向出租人提出租賃意向,經出租人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辦理租賃合同網籤備案;如不續租,應在租賃期滿前【 】日內通知出租人。出租人不再繼續出租住房的,應當至少提前【 】日書面通知承租人;繼續出租的,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原承租人存在重大違約行為的除外。

第四條租金

該房屋租金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月】【季】【半年】【年】【】),租金總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本合同第一條第(六)項下之車庫/車位租金【是】【否】,第(七)項下之地下室/小房租金【是】【否】已包含其中。租金按【月】【季】【半年】【年】【   】支付,租金支付日期為     。

未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出租人不得在租賃期限內單方面提高租金。

雙方當事人選擇【現金】【銀行匯款】【 】付款。出租人開戶行或電子渠道名稱:     ,卡號/賬號:     。

第五條押金

房屋租賃押金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承租人應當於  年 月 日前通過【現金】【銀行匯款】【 】向【出租人】【  】支付。出租人收取押金後,應向承租人開具收款憑證。押金除用於抵扣應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以及違約金、賠償金外,剩餘部分應在房屋交還之日起3日內如數返還承租人。押金不足補償對出租人造成的損失的,不足部分由承租人承擔。

第六條其他費用承擔方式

租賃期間,水費、電費、燃氣費、供暖費、物業管理費、車位費、電視收視費、網路費,由承租人承擔。

租賃期間,水費、電費、燃氣費、供暖費、物業管理費、車位費、電視收視費、網路費,由出租人承擔。

本合同中未約定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稅由雙方協商。

第七條房屋交付

(一)出租人應於  年  月  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承租人。雙方當事人簽訂《房屋驗收表》(見附件1),並移交房門鑰匙、水卡、電卡、氣卡、暖氣卡、   後視為完成交付。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承租人應當按照正常使用後的狀態交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施裝置。雙方當事人應當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施裝置及水電氣熱等使用情況進行交驗,承租人應當結清其應承擔的費用,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房屋交還確認書》(見附件4)中籤字或蓋章。

(三)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或合同解除後  日內將該房屋內的自用、自有的物品搬遷並結清相關費用。

第八條 租賃期內房屋使用及維護

(一)出租人應當確保出租房屋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要求,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室內裝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時消除治安和消防安全隱患,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租賃期內,對因承租人正常使用或自然屬性等非承租人原因導致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施裝置損壞的,承租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租人在接到承租人維修通知後  日內進行維修,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滿足正常生活和使用需要;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二)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拆改室內設施裝置,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相鄰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由於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施裝置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復或予以經濟賠償。租賃期間,承租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定。

(三)租賃期滿,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增加的房屋添附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雙方約定:               。

(四)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進入租賃住房。有正當理由、確有必要進入租賃住房的,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約定時間,承租人應予以配合。

(五)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強制方式驅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第九條 治安消防安全責任

(一)出租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查驗承租人的身份證件,不得向無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出租房屋;

2.督促承租人中的流動人口、境外人員及時向公安機關申報居住登記、臨時住宿登記;

3.告知承租人租賃房屋治安、消防安全有關規定;

4.定期檢查租賃房屋,及時消除治安、消防安全隱患;

5.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嫌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6.向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承租人的聯絡方式,告知並督促承租人遵守住宅區管理規約;

7.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治安檢查,出具有效身份證件;

8.法律、法規規定出租人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二)承租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如實向出租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2.不得擅自向他人轉租、轉借租賃房屋,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並按照《河北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條例》規定報送轉租或者轉借資訊;

3.不得留宿無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

4.不得利用租賃房屋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5.不得違規使用電氣、燃氣設施;

6.不得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7.發現其他共同居住人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8.發現租賃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予以排除或者告知出租人予以排除;

9.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檢查;

10.法律、法規規定承租人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轉租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承租人轉租房屋。

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轉租的,轉租期限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剩餘期限。承租人就因受轉租人原因造成轉租房屋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其他特殊情況

(一)租賃期內出租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應當至少在轉讓、抵押前  天通知承租人且不得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該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收到出租人書面通知後15日內明確回覆在同等條件下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逾期未回覆視為放棄權利。承租人未行使優先購買權,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在租賃期內,因出租人轉讓、抵押等行為造成承租人損失的,由出租人依法予以賠償。

租賃期內該房屋被徵收或者    的,雙方當事人參照法律法規、政策另行約定。

(二)承租人逾期 日不支付房租或租賃期滿後 日內不交還房屋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交還房屋,如承租人仍在房屋內實際居住的,承租人應支付實際居住期間的房屋佔用費及出租人的合理維權費用,造成出租人其他損失的,應一併賠償;承租人沒有實際居住的,出租人在公安機關、物業、社群組織等第三方見證下,可直接收回房屋,並將承租人物品予以提存,承租人物品因此損壞或丟失的,出租方不承擔責任,因提存承租人物品發生的所有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第十二條 合同解除

(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應當通知合同相對方,本合同自通知到達合同相對方時解除。

(三)因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四)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達   日的;

2.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承租方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因出租人權屬或債務糾紛等原因嚴重影響承租人居住的;

5.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

6.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7.其他            。

(五)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  日的;

2.違反本合同約定,擅自將房屋轉租或者出借給他人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或者實施其他違法建設行為的;

4.利用租賃房屋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5.單間最多居住人數和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的;

6.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合理使用或看護不善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裝置損壞或滅失的;

7.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8.其他:            。

(六)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出租人有第十二條第(四)項約定情形的,應按合同期內租金總額的  %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或者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或減少租金。

承租人有第十二條第(五)項約定情形的,應按合同期內租金總額的  %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出租人並可要求承租人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

(二)除本合同第十二條約定情形外,租賃期內出租人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承租人需提前退租的,應至少提前  日書面通知對方,按合同期內租金總額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出租人應退還承租人已交納但尚未發生的租金及費用。

(三)租賃期限屆滿後  日後,出租人未返還承租人押金的(除用於抵扣承租人相關費用以及承租人應當承擔的違約金、賠償金外)或者承租人未交還房屋的,應按拖欠天數摺合相應租金額的   %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四)任何一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不能履行、無故解除本合同或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被撤銷、被解除的,或出租人依據本合同第十二條第五款、承租人依據本合同第十二條第四款向對方行使合同解除權的,違約方除賠償守約方相應損失以外,還應當按照合同期內租金總額的 %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及守約方實現相關權利而發生的費用。

(五)其他:           。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成交方式

出租人與承租人通過以下第  種方式達成交易:

1.雙方當事人自行成交;

2.雙方當事人委託房地產經紀機構(機構名稱)      成交,機構備案號:     ,經紀服務合同編號:      ,經紀服務費用為  (幣種)  元(大寫    元整)。

出租房屋平面圖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營業執照、備案證明覆印件等,見附件2。

3.通過政府房屋租賃服務監管平臺成交。

第十五條合同網籤備案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就合同條款協商一致並訂立合同後,出租人須在三十日內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網籤備案。住房租賃企業租賃住房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住房租賃的,由住房租賃企業辦理或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為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網籤備案。

(二)在本合同簽訂後3個工作日內,出租人依據《河北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條例》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資訊登記。房屋租賃資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出租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原登記機關報送相關資訊。如承租人為境外人員或流動人口的,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依法申報臨時住宿登記或居住登記。住房租賃企業租賃住房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住房租賃的,由住房租賃企業辦理或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為辦理資訊登記。

(三)其他約定如下:         。

第十六條 送達

雙方當事人保證在本合同中記載的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均真實有效,視為有效送達地址,可作為雙方送達檔案及法院、仲裁機構送達法律文書使用。任何根據本合同發出的檔案,均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以【郵政快遞】【郵寄掛號信】【   】方式送達對方。任何一方變更通訊地址、聯絡電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書面通知其他當事人。變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義務導致送達不能的,對方當事人按照約定的通訊地址進行送達的,視為有效送達。

第十七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等相關機構調解;或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八條補充協議

對本合同中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內容,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見附件3)。補充協議中含有不合理的減輕或免除本合同中約定應當由出租人承擔的責任,或不合理的加重承租人責任、排除承租人主要權利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九條其他約定

變更合同條款、免責情形等其他合同內容,租賃雙方約定為:                。

第二十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其中出租人  份,承租人  份,【  】  份,【  】  份。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簽字或蓋章):    承租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時間: 年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