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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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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

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以下情形:1、患病或非因工受傷,在固定治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崗位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支付一個月代通金,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支付勞動者補償金。否則就屬於非法解除勞動關係,應該向勞動者支付雙倍補償金標準的經濟賠償金。